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應召站偷拍性愛光碟逼下海 賣春女星險跳樓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07007/IssueID/20110409

雞頭還嗆「快跳 跳了再通知我」
2011年 04月09日 【劉文淵、呂仁欽╱台北報導】真是吃人不吐骨!警方昨破獲一個高價應召集團,該集團在面試來應徵的女子時,不但要求脫衣驗身、表演自慰等不堪動作,集團主嫌甚至親自上陣試車(性服務測試);更惡劣的是,面試全程以針孔偷拍,應召女未來若想脫離苦海,主嫌即出示光碟要脅。此外,應召女若欲逃避剝削、自立門戶,該集團就找人假扮嫖客,偷錄性愛光碟勒贖,一名二線女星被逼得差點跳樓輕生。

警方調查,應召站負責人張鴻濤(48歲,綽號「小蔣」)自稱「應召界校長」,十多年前與同居女友陳紀如(39歲)成立「萬元賣春應召站」,其「恩客檔案」累計逾3萬人,在他旗下待過的二線女模、女星、素人等應召女,多年來累計數千人,每次性交易1萬到10萬元,也有人高達20萬元。


主嫌狠撈上億元
張嫌以惡質手段壓榨應召女,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警方昨訊後將張嫌等15名嫌犯依組織犯罪、強盜、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妨害祕密等罪嫌送辦。
警方表示,日前接獲一名近30歲的本土劇二線女星報案,指她在張嫌應召站賣淫半年,飯局價8000元、陪睡1萬5000元,近來張嫌發現她蒐集客戶資料欲自立門戶,竟找小弟佯裝嫖客上門,過程中要求她擺出極盡撩人、猥褻的姿勢,還全程以針孔偷拍性交易過程,事後以此要脅她賠償160萬元,女星付錢後仍逃不出張嫌魔爪,逼得她站在住處頂樓欲跳樓,張嫌還透過電話嘲諷:「妳趕快跳,跳了再通知我!」
刑事局偵二隊前晚兵分多路,前往新北市等4縣市搜索,查扣應召站「雞房」成員、飯局經紀人、應召女共15人,並在張嫌電腦內發現數百筆應召女面試與性愛偷拍光碟。


嚴選瓜子臉巨乳
警方調查指出,張嫌旗下應召女幾乎都是「膚白、瓜子臉、巨乳」。張嫌為了挑選應召女,在報紙大肆刊登廣告招攬面試,約定見面後就帶到裝有針孔攝影機的工作室,要對方脫光衣服驗身,若身上有刺青、妊娠紋、疤痕,或乳頭過黑、乳暈太大,一律不錄取。
另外,張嫌也刻意強調該集團行情較其他應召站高,要應徵者把握機會,因此應徵女脫衣後,也努力搔首弄姿展現身材,過程中,張嫌甚至要她們擺出自慰模擬挑逗客人的姿勢,有些應徵者甚至被遊說「直接試車」,和張嫌或旗下小弟上床驗證床功,但全程都被3個以上針孔攝影機偷拍。


假星探誘騙美女
警方指出,張嫌為找到條件好的應召女,也要求女友陳紀如謊稱是星探,在網路、展場,尋找身材高、面貌姣好的年輕女子,吹噓有演藝圈的朋友,遊說抱著星夢的女子簽約,並資助整形費,誘騙對方簽下本票後,再強逼下海賣淫還債。據了解,張嫌旗下不乏有外形神似隋棠、王心凌等藝人的明星臉應召女。
警方調查,因張嫌旗下應召女都不知道應徵時就被偷拍,因此等到倦勤欲退出時,張嫌即出示光碟威脅,她們迫於無奈,只好繼續接客,有些想脫離集團的應召女,也會被囚禁在旅館限制行動。如果私下接客,張嫌獲知後,會強行扣下對方手機,追查交易紀錄並逼迫將所得交出。


可扮祕書陪開會
張嫌應召集團推出二線女星、飯局妹、精品專櫃櫃姐等賣淫噱頭,也針對中國、新加坡人士推出3天2夜陪遊團性服務,應召女扮成祕書陪出遊、參加會議,每次要價20萬元,應召女實得8萬元;除二線女星,檢警監聽也發現有知名遊戲代言人涉入賣淫醜聞。警方不願證實嫖客身分,據了解,多家上市晶圓廠高階幹部常召張嫌旗下的飯局妹助興。
律師廖芳萱表示,張嫌主持應召站多年,偷拍應召女予以控制又勒索、囚禁女子剝奪行動自由,並扣留手機等行為,分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妨害祕密、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及強盜等罪嫌,數罪併罰下,恐將面臨30年以下徒刑。


小姐行情表
◎吃飯跑趴/飯局妹、跑趴妹 3000元~8000元
◎陪睡性服務/
祕書、素人、女大學生 1萬元~3萬元
無名氣女模、女星 3萬元~5萬元
小有名氣女模、女星 10萬元~20萬元
◎陪出國旅遊/ 女模、女星 20萬元以上
◎嚴選條件/身材高勻稱、皮膚白皙、身上無疤及刺青、胸型水滴狀、乳暈為粉紅色及大小適中
資料來源:刑事局


應召站成員所涉刑責
◎嫌犯張鴻濤夥同女友成立應召站。/首腦張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面試賣淫女時,要求對方脫衣檢查,以針孔偷拍。/涉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賣淫女想自立門戶,被設局偷拍性愛光碟,事後遭恐嚇勒索。/涉觸犯《刑法》恐嚇取財罪,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賣淫女想自立門戶,遭囚禁旅館,限制行動。/涉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獲知賣淫女私下接客,脅迫強行扣下對方手機,追查其交易紀錄。/涉觸犯《刑法》強盜罪,可處5年以上徒刑。
資料來源:刑事局、律師廖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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