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ownews.com/2011/06/16/138-2720670.htm
黃巧雯
2011年6月16日 11:03
8旬婦在山上沒吃沒喝2天,送醫檢查僅有只有些許脫水。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家住台南市左鎮區的84歲老婦人林蔡梅花,在山區迷路了兩天兩夜,搜救警消在山裡來回找了7次都找不到,還只看到荒草和墳墓;沒想到,老婦竟自行從山區走出,還說山上有人招待她、很多人陪她很熱鬧,讓警消和家人都感到不可思議。
左鎮消防分隊長陳信義表示,13日上午8時左右,老婦有和朋友說她要去「摸蜆仔」,提了個袋子出門從此就不知去向;也有目擊者看到,大約在13日(失蹤當天)的下午1時30分,婦人曾經出現在那座山的出入口,而且是正要離去的方向。
「將近3天的時間,我們在山裡整整來回找了7次,都沒有找到人,只在婦人的舊家旁邊找到一袋柴火。」陳信義說,婦人現在住的地方距離該座山差不多1公里遠,舊家則在山裡面,且還須再往內走1、2公里。就在苦尋不到人之際,婦人卻於15日上午7時突然現身在榮和里松仔頂路段(就在她舊家附近),讓眾人很驚訝。
據悉,婦人出門時身上沒有水、糧食,整整2天沒有吃喝,但身體狀況卻只有少許的脫水。「她跟家人說,山上有人招待她,大家在一起很熱鬧。」陳信義不解地說,山上其實幾乎沒有人煙,都是荒草、墳墓,婦人的舊家大門也都是鎖上,沒有打開過,實在很玄。
媒體報導,有醫師認為「山上有人招待說」是婦人的幻想,可能是因為年紀大了,進食狀況不理想,導致產生妄想。只是,就連消防隊員搜救時,都還得用刀砍路,搞得手腳都是傷,而婦人穿著短衣短褲,卻乾乾淨淨的,沒有受傷和蚊蟲叮過的痕跡,這恐怕仍難用醫學去解釋。
另外,比這更離奇的事件也曾在2008年的7月發生。事件的主角是屏東縣當時高齡82歲的婦人,她自稱在山上採菇時遇到魑魅魍魎(俗稱:魔神仔),而且該位「女魔神」還搶走她的內褲;不過,當時也有醫師認為,這是老人家年紀大了在幻想。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5年上床547次 妹偷姊夫 判賠姊70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6/78/2teg6.html
不倫戀不滿她劈腿 男招認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林姓男子偷情小姨子,因不滿她劈腿,又拿了他1000多萬元,遂向妻坦白姦情,林妻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高雄地院根據林某的「做愛日記」認定2人近5年來共「炒飯」547次,平均每3.3天炒一次,認為被告「做愛」時間密集、次數頻繁,兩造又有姊妹關係,侵害情節確屬重大,但考量兩造均小學畢業和經濟狀況,認定賠償70萬元較合理,平均每次炒飯賠錢1280元給林妻。
姊要求分手未果 向妹求償
林妻指出,89年5月起,已婚的胞妹陸續與其夫林某發生婚外情,直到94年1月被她發現,當時雖然很傷心,但未追究,僅要求兩人分手,兩人也允諾不再往來。
她以為這段不倫戀就此落幕,不料去年10月底,其夫突然向她告白,妹妹另與多人交往,並拿了他1000多萬元,她才知妹妹毫無悔意,經常在住處、飯店、汽車旅館等地發生姦情,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林妻的胞妹認為求償金太高,又說自己學歷不高、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並指姊夫為了與她分手,才將這段不倫戀告知姊姊。
男提做愛日記 法官採信
院方審理期間,林姓男子提出自94年12月19日至去年11月3日,總共「炒飯」547次的「做愛」日記,詳細記載兩人做愛時間、地點、旅館名稱,連住宿房號都鉅細靡遺。
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具狀指控原告提出的數據不合理,通姦次數沒那麼多,例如去年3月和6月各15次、7月有16次,扣除每月8天生理期間,根本不可能這麼多。
但承辦法官指出,據日記記載,各月份均有2次通姦行為,其間隔長達5、6天以上,排除生理期間因素並非不可能,加上被告又無法具體舉證,所辯不足採。
不倫戀不滿她劈腿 男招認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林姓男子偷情小姨子,因不滿她劈腿,又拿了他1000多萬元,遂向妻坦白姦情,林妻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高雄地院根據林某的「做愛日記」認定2人近5年來共「炒飯」547次,平均每3.3天炒一次,認為被告「做愛」時間密集、次數頻繁,兩造又有姊妹關係,侵害情節確屬重大,但考量兩造均小學畢業和經濟狀況,認定賠償70萬元較合理,平均每次炒飯賠錢1280元給林妻。
姊要求分手未果 向妹求償
林妻指出,89年5月起,已婚的胞妹陸續與其夫林某發生婚外情,直到94年1月被她發現,當時雖然很傷心,但未追究,僅要求兩人分手,兩人也允諾不再往來。
她以為這段不倫戀就此落幕,不料去年10月底,其夫突然向她告白,妹妹另與多人交往,並拿了他1000多萬元,她才知妹妹毫無悔意,經常在住處、飯店、汽車旅館等地發生姦情,憤而要求妹妹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林妻的胞妹認為求償金太高,又說自己學歷不高、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並指姊夫為了與她分手,才將這段不倫戀告知姊姊。
男提做愛日記 法官採信
院方審理期間,林姓男子提出自94年12月19日至去年11月3日,總共「炒飯」547次的「做愛」日記,詳細記載兩人做愛時間、地點、旅館名稱,連住宿房號都鉅細靡遺。
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具狀指控原告提出的數據不合理,通姦次數沒那麼多,例如去年3月和6月各15次、7月有16次,扣除每月8天生理期間,根本不可能這麼多。
但承辦法官指出,據日記記載,各月份均有2次通姦行為,其間隔長達5、6天以上,排除生理期間因素並非不可能,加上被告又無法具體舉證,所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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