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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2012.07.01 03:03 am
在科技公司上班的謝姓女子指控,因誤拆陳姓女負責人郵購的情趣按摩棒包裹,遭陳女挾怨解雇並拒付資遣費;但陳女否認郵購按摩棒,並說謝女是自願離職。板橋地院法官發現謝女的確是非自願離職,判陳女給付九千多元資遣費。
謝姓女子向板橋地院主張,她去年六月一日在新北市蘆洲區一家科技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負責公司商品外送、包裹郵件收取和寄送。
去年八月中旬,她在公司收到一件網購商品包裹,以為是客戶寄回的瑕疵品,基於職責拆開,發現是陳姓女負責人網購的情趣按摩棒。陳女自此對她懷恨在心,多次因細故對她惡言相向、百般刁難。
謝女說,去年九月十九日,她身體不適向公司請了兩小時病假,兩小時後回公司上班,陳女卻要她交出公司鑰匙,並以她工作態度不佳等理由,逼迫她簽離職書。
她回家後覺得很冤枉,打電話詢問陳女資遣費問題,但陳女都未接,後來多次傳簡訊詢問,陳女只回了一通「妳的工作證明在警衛室」。
她懷疑遭解雇與「按摩棒事件」有關;她並非自願離職,陳女應依法給付她九千一百九十六元資遣費。
陳女出庭答辯說,當時是謝女自請離職,並非被她以工作態度不佳等理由強迫離職;她並氣憤否認郵購按摩棒,但謝女卻在新北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及法院出庭時,誣指因按摩棒事件被解雇,損害她的名譽和公司商譽,將控告謝女並求償。
謝女是否因按摩棒事件遭解僱,雙方各說各話;但法官調查發現謝女離職後,多次發簡訊要求陳女給付資遣費,如「我的遣散費呢?」、「請個半天病假,就逼我簽離職書,…欠我的該還給我吧!」因此認定謝女並非自願離職,判陳女依法給付謝女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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