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少女向學長告白 遭性侵獲賠75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691729.shtml
國中女生暗戀同校高中部的學長,鼓起勇氣向學長告白;學長同意以接吻作為女方的生日禮物,竟在廁所性侵對方。台北地院昨天判決,男方及父母應連帶賠償少女及其父母75萬元精神慰撫金。
這件案子男女雙方的家境都相當富裕,家長皆是有頭有臉的人,案發後,女方母親為此離開職場,專心照顧女兒。
案發前,少女對同校帥氣的學長懷有好感,向學長表白;2人頻用手機傳簡訊,學長對少女表示,想以接吻作為少女的生日禮物,兩人相約少女生日當天在學校女廁接吻。
接吻後,少女問學長是否願意交往,學長答稱隔日見面再談,兩人再約於女廁見面,結果學長在女廁內對少女猥褻,少女一度拒絕;但學長仍脫去少女褲子,性侵得逞。
少女事後查覺學長有很多女友,又不願表明2人是否為男女朋友,認為學長在玩弄她,向家人哭訴,父母氣得提告。男方家長指出,兒子和少女是兩小無猜,誤嚐禁果,2人是自願發生關係,兒子因此事身心受到很大打擊。
合議庭審理認定,縱使男方並未違反少女的意願,但少女並未同意或承諾發生關係,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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