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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2012.05.15 02:29 am
廖姓女子和雷姓男子交往時懷孕,為了負責,雷男與廖女訂婚,雷父還送36萬元和5兩多金飾當聘金,但小孩出生後,雷男覺得孩子不像他,驗DNA才知「孩子不是我的」,雷父提告要廖還聘金。但板橋地院認為兩人婚約還在,聘金是合法贈與,判雷父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雷家若要拿回聘金,雷男應先以廖女在婚約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違背忠誠原則解除婚約後,聘金就會屬於廖的不當利益,依法應返還贈與人。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20多歲雷男和廖女交往,廖前年懷孕,雷徵求父親同意,兩人於去年1月訂婚,雷家送廖36萬元與5兩多金飾,約定孩子出生後再結婚。
廖女去年7月生子,雷男卻覺得兒子和自己不像,因此瞞著未婚妻作親子鑑定,結果「爸爸不是我」,雷質問廖女,她才坦承交往期間曾和其他男子發生關係,雷父得知後氣得將準媳婦趕出家門,並提告求償。
雷父告訴法官,「我兒子現在還在療傷階段,不願面對這樣的事實」,因此由他出面,他主張既然骨肉不是兒子的,聘金當然是不當得利,才要求廖女還錢。
廖母則要雷家先還女方回贈的12樣禮,還主張雷父非婚約當事人,無權提告。
法官審理認為,雖然雷父主張小孩不是雷家骨肉,但兒子與廖女婚約還存在,不能據此要廖女返還聘金;且雷父不是婚約當事人,無權提出返回不當得利之訴,因此判雷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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