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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4.01 02:49 am
陳姓大陸女子嫁到台灣產下一子,四年前丈夫過世,陳女以照顧幼子為由,獲准在台居留;但內政部、外交部後來發現孩子是陳女與公公亂倫所生,撤銷她的居留證、護照。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岸條例意在保護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受到照顧,才讓配偶死亡的大陸人士留在台灣,否則形同大開「方便之門」,判決陳女敗訴。
陳女於二○○二年嫁到台灣,兩年後生下一子。婆婆懷疑陳女與丈夫有染,採集兒子與「孫子」的DNA送驗,證實「孫子」不是兒子的種,「孫子」變成「兒子」,氣得狀告丈夫、媳婦妨害家庭,兩人各被判刑三個月確定。
陳女的丈夫於二○○八年二月死亡,她申請留在台灣照顧小孩獲准。由於陳女的公公後來認領孩子,內政部、外交部得知陳女要照顧的孩子,竟然不是和丈夫所生,先後撤銷陳女在台居留證及護照。
陳女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兩岸條例的相關居留規定,未以「照顧與配偶所生的親生子女」為限,她留在台灣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輕微,撤銷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
但法官認為,不讓陳女留在台灣,只有她本人受影響,孩子已由生父認領,不會陷入無人照顧的窘境。
判決指出,兩岸條例規定大陸人士可因照顧未成年子女留在台灣,是在保護合法婚姻的未成年親生子女,否則將大開大陸人民來台定居的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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