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兩顆子彈都沒事!一顆子彈關10年

http://www.nownews.com/2011/07/14/91-2727719.htm

2011年7月14日 15:48

一顆子彈抵10年!高雄一名員警在值行押解人犯勤務時,不慎開槍誤擊發一顆子彈,在警局要繳回槍械時,為了掩飾短少的一發子彈,他拿出多年前任職其它派出所時未繳回的一顆9釐米子彈替補,被值班同仁發現型號不同,現在面臨本刑最低10年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高雄市港警局員警陳建明去年調到金門港分駐所服務,在今年2月13日時,他配槍領取NPA09子彈,從金門要押解人犯到板橋地檢署,途經金門旅客中心,不小心誤觸槍枝擊發一顆子彈。為了掩飾這個疏失,陳建明當晚9點多要繳回槍械下班時,竟以87年自己未歸還的子彈代替繳出,當場被槍械室員警發現型號不對,進而發現他「侵占一顆子彈」。

陳建明在86年時曾任職高雄縣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期間因勤務擊發子彈,後警政署換發新型號WP93、口徑9mm的子彈。隔年12月陳員調職到高雄港警局中興分駐所,但未將抽屜內WP93型號的一顆子彈繳回,而是帶回自己住處存放,後來就用這顆子彈代替誤擊發的NPA09子彈,試圖魚目混珠,但被揪出。

檢察官以貪汙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依照該法第4條侵占公有財產物罪,最低本刑就高達10年,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根據同事轉述,消息傳出,陳建明整個人傻眼,只為了一顆子彈就涉及重罪,同事們都大感可惜,並認為檢察官大動作以貪汙罪起訴,沒有同理心,根本是要「逼他走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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