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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在台中市一處連鎖量販店內,未經蕭姓女子同意,竟以數位相機,由下往上拍攝女子隱私部位大腿內側鏡頭,檢察官認為已觸犯妨害秘密等罪嫌,台中地方法院審裡終結,法官認為男子只拍到女子腿部或半身及全身等部位,再者被告也沒拍到女子裙內的內褲等部位,張姓男子因而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黃進恭報導)
三十五歲張姓男子今年七月間在台中市一間連鎖量販店內,見蕭姓女子穿著短裙坐在大賣場美食街座椅,認為有機可趁,沒獲得對方同意,以數位相機由下往上的方式拍攝女子身體隱私部位的大腿內側鏡頭,由於有偷拍女子下半身影像,檢察官認為張姓男子觸犯妨害秘密罪嫌。
被告辯稱他當時只是好玩,將相機放在量販店餐飲區的餐桌上向坐在對面的蕭姓女子拍攝,但絕對不是由下往上拍。法官根據所扣得數位相繼記憶卡內全部兩千多張相片列印後發現,被告只拍攝到女子坐在該處椅子類似閱覽手機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依一般社會大眾觀感,量販店屬公共場所,女子坐在該處應屬公開活動,更何況被告拍攝到的相片都是女子當時大腿外側部位或交叉雙腿及腿部膝蓋微曲,並沒拍到女子裙內的內褲等部位,不是妨害秘密罪所規定的身體隱私部位,台中地院審理終結,張姓男子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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