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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05月06日 【蔣永佑、孫友廉╱台北報導】已婚詹姓女子與名為新創的男同事外遇,去年十一月詹女在與丈夫嘿咻時忘情脫口叫出:「新創!」致外遇露餡。因詹女吵著要自殺,詹夫承諾原諒並成全兩人,事後又反悔控告兩人通姦,但檢方依《刑法》通姦經配偶原諒不得提告的規定,昨予不起訴。
詹女(四十三歲)與名為新創的單身男同事(四十八歲)都在新北市某公司工作,案發後兩人已離職。外遇男方昨說:「已未與詹小姐聯絡,對造成她丈夫的困擾感到很抱歉。」詹夫的律師表示,將與詹夫研究,再決定是否提再議。
妻揚言不原諒就自殺
士林地檢署調查,去年七月到十月間,詹女與男同事因工作日久生情,在男方北市住家偷情三、四次。不料,詹女在去年十一月五日與丈夫在家中嘿咻時,興奮之際一時忘情脫口叫出:「新創!」詹夫頓時一陣錯愕,立刻質問「新創」是誰?詹女承認外遇,為此與丈夫爭吵不斷,多次揚言丈夫若不原諒她就自殺。
詹夫十一月下旬改變態度,向詹妻表示願原諒並成全兩人,當場要詹女打電話給對方,他親口要求情敵:「好好照顧我太太。」並允諾會幫忙找搬家公司,協助詹女搬去跟對方住。但事後詹夫反悔,控告兩人通姦。
檢:已原諒不得提告
檢方調查時,詹夫表示,其妻一直用自殺威脅他原諒,他才在電話上對情敵說要成全他們;他當時確實有同意妻子搬去跟對方住,但心裡不同意,口頭同意是要安撫妻子情緒。他的說法與兩被告的供述一致,檢方因此認定,詹夫已承諾宥恕(指原諒)兩人通姦,不能再提告,昨對兩人處分不起訴。
律師廖芳萱指出,通姦屬於妨害家庭中的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常見告訴人一開始兩個一起告,但後來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但《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另有規定,通姦罪若在配偶縱容或宥恕下,就不得提出告訴。
醫:警覺降低露本性
精神科醫師游文治分析,服用安眠藥和對性愛的投入都會讓人降低警覺心,「此時原始的本我,也就是最原始的本性、習慣會浮現,脫口而出的就是內心真正喜歡的性愛對象。」
姦情意外曝光案例
◎2011/02/12:屏東張姓女子傳簡訊給經理「想知道我肚裡是否有小孩就等著看,是不是你的也等著驗」,被經理太太發現姦情。法院判張女三月徒刑並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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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07:桃園廖姓男子在中國包二奶10年生一子,農曆春節返台過年,用二奶與兒子名義捐款做善事,收據被妻子發現,怒告廖與二奶妨害家庭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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