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護士妻 男牙醫 共浴裸湯≠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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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 夫驚怒:檢察官沒幫我主持正義
2011年 10月28日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葉姓男子去年七月在家中電腦找資料時,看到當護士的妻子與任職診所的尤姓牙醫師裸體泡湯合照,又陸續翻查到尤男裸照、情書、購買驗孕筆的發票,葉男憤而提告通姦。高雄地檢署認為,照片只能證明兩人關係曖昧,無法證明有通姦等性行為,處分不起訴。

提告的葉姓男子昨表示,至今無法忘記看到照片的震驚,「一般人看到兩個已婚男女一起裸身泡湯的照片,會認為他們只是曖昧嗎?檢察官沒有幫我主持正義!」

裸照存電腦露餡
葉妻(三十五歲)擔任護士多年,去年葉男認為妻子工作辛苦,鼓勵她換一個待遇較佳的工作,葉妻因此轉到尤姓牙醫師的診所工作。葉男說,妻子換工作後,變得形跡可疑,令他心生懷疑。
去年七月九日,葉男在家中察看電腦檔案,居然看到漂亮的老婆與診所尤姓牙醫師(四十二歲)一起泡湯的親密裸照,進一步搜尋還看到兩人往來的電子郵件和情書,甚至還有尤男自拍露三點的裸照、酒店發票、購買驗孕棒發票以及記載兩人交往的行事曆等。
葉男拿著照片興師問罪,卻換來妻子「我們只是好朋友,北上出差時一起泡湯」的答案,葉男雖氣憤卻也莫可奈何,後來有友人建議,可拿這些證據控告通姦。葉男因此持蒐集到的照片、發票提告。

僅能證明有曖昧
檢方偵查時,葉妻和尤姓牙醫師僅承認一起泡湯,否認共宿也未發生性關係。後來葉男對妻子撤告,但堅持對第三者提告。檢方認為,裸體泡湯照片只能證明兩人曾一起泡湯,情書、電子郵件只能證明兩人關係曖昧,並非單純同事朋友關係,至於行事曆、發票、信用卡簽單等物,也只能證明葉妻曾出入酒店或購買驗孕棒。
檢方認為,葉男沒提出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確切時間、地點和證據,僅是個人主觀懷疑兩人通姦,根據「罪疑唯輕」的原則,以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結合的姦淫行為,將尤男處分不起訴。

可尋求民事賠償
律師蔡明哲建議,雖然通姦無法成罪,但被戴綠帽的一方仍可循民事賠償途徑討公道,兩人裸體泡湯通常會被認為已侵犯配偶基本權利,法官判賠精神慰撫金的可能性極高。

通姦不成罪 特殊情節與理由
●黃女帶警察衝入汽車旅館,抓到丈夫和另名男人在床上做愛,法律規定通姦是指「1男1女」,一審判兩人無罪
●陳女用日記寫下和情夫的情慾過程被控通姦,法官認定日記是陳女幻想的文學創作,二審判無罪
●蔡女和男子泡溫泉,被丈夫抓到衣衫不整共處一室,無保險套等證據顯示兩人性交,不起訴
●男子吳彥翰和女同學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在門口被妻子活逮,兩人坦承有口交、沒性交,不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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