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暴力劉表引眾怒!網友:就算誤認為曹操也不能打人!

http://www.nownews.com/2011/01/06/138-2679783.htm

2011年1月6日 12:31
  • 凱渥名模王聖芬,丈夫劉奕(別名劉表)外遇、暴力醜聞不斷。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下一個中指蕭就是王聖芬的老公劉表?今(6)日遭到劉表拿菸頭燙並痛毆的身障人士出面說明過程,他的兩顆門牙被劉表打斷,而且不能接受劉表在媒體上的道歉方式,因此決定向警方報案,提出告訴。劉表昨(5)日出面竟說,「不知道對方是身障才會打人!」網友喬大爺在NOWnews.com《今日新聞網》的臉書上痛批,,「不是身障人士就可以用暴力嗎?爛透了!」也有網友用《三國演義》的梗罵劉表說,「劉表是什麼咖啊?當個荊州牧就跩上天去了」、「就算是把對方誤認為曹操也不可以打人!」

台北市大安區街上在跨年夜驚傳暴力事件,名模王聖芬的老公劉表當街痛毆一名騎機車的身障人士,劉表辯稱,是因為該名男子撞到他又沒道歉,而且不知道該名男子是身障人士,才會毆打對方。劉表說會跟對方道歉,並且展現出誠意。

但是劉表的說法卻引起受害者的不滿,這名身障人士今天(6日)出面, 他說當時見劉表在前方走得很慢,有按了一下喇叭。劉表反身瞪他並說遭機車撞到,他有向對方道歉,但是對方不接受,嫌太小聲,要他大聲說對不起,他也很無奈。身障人士說,當時對方態度大聲咆哮,還要找他下車「單挑」,接著就出拳打他的頭部、拉他的衣領,接連出了數拳,他無法抵抗,他頭戴著安全帽,只能低頭挨打。

由於目擊民眾指出,劉表動手痛毆這名騎機車的肢障騎士,甚至還拿香菸燙對方的臉部,劉表則是否認,而且辯稱因為當時旁邊很黑,而且在巷子裡,自己不知道對方是身障人士,所以才會出手;不過,這位身障人士強調,當時他道了歉,劉表卻一直要他大聲說對不起還連續出拳打人,事後卻在只在媒體說道歉,他很無奈,也無法接受,因此決定向警方報案,對劉表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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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雞」包11層 青草茶味融入雞肉

夏天到了,很多人喜歡來一杯青草茶退火,但彰化一間餐廳,則是把青草藥融入烏骨雞裡,但製作過程不簡單,除了鋁箔還有報紙、鐵絲,層層包裹總共11層,才能確保雞肉吃起來帶有香濃青草茶味,也因為燜燒過程容易爆開來,因而取名叫「爆炸雞」。
一整隻烏骨雞,從鋁箔袋裡倒出來,除了雞肉本身的香味,還帶有濃濃青草茶味,特別的是,老闆還幫它取了個名字叫「爆炸雞」。顧客:「肉質很Q,裡面還帶有水份。」
顧客:「會有很嫩滑的感覺,而且香味像人家講的口齒留香。」
這麼響亮的料理名稱,讓很多人好奇,「爆炸」兩個字到底從哪來?看看老闆的製作方式就知道,首先是雞隻裡要塞進當歸、黃耆等7種中藥材,倒進米酒水之後,把鋁箔袋封起來,接著一層報紙、一層鐵絲,還有紅土、鐵網,總共要包11層,再送進磚窯烤。
業者:「包多層一點比較不會破,但相對爆炸威力比較大、較危險。」
老闆說,包得這麼密實,就是要讓青草香味完全融入雞肉和雞湯裡,但整個燜燒中,密封的土窯雞會因為高溫產生壓力,如果整個過程控制不當,很容易因為承受不了熱氣整個爆開。
記者:「這樣烤出來會比較香嗎?」業者:「會比較香。」
「爆炸雞」製作過程雖然費工,但老闆說,青草藥是祖傳秘方,創新吃法就是塞入烏骨雞肚子裡,經過4-5小時均勻受熱,把青草香味完全鎖在肉汁裡頭,青草店裡的土窯雞才會這麼出名。

會計法修法烏龍! 漏1字 教授未除罪


立法院挑燈夜戰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因通過的條文漏了一個「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這項「立法疏漏」將立刻影響檢察官以及法官對偵審中案件的認定,恐怕又是一場司法災難。
據了解,修正條文適用對象原本應為「各大專院校教職員」,但通過的條文卻是「各大專院校職員」;依大學法規定,教授不是職員,因此,教授們並不在除罪化的範圍。
主計總處官員表示,昨天是修法通過後第一天上班,已注意到這問題,但當初修法內容非主計總處提出,是立委提案,主計總處未參與修法時的朝野協商,目前沒有明確因應辦法,但不排除協同教育部、人事總處甚至法務部進行跨部會討論與認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爭議,但法務部昨天已開會認定,喝花酒報公帳被依貪汙罪判刑定讞入獄的前立委顏清標,適用除罪化條文,將在總統公布新法後第三天零時獲釋。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從頭到尾都是立法院朝野黨團主導,如果真產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問題,解鈴仍需繫鈴人,宜由立院於臨時會提復議,行政院尊重立院的處理。
立法院五月卅一日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將特別費除罪化的範圍擴及學者、研究人員和各級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讀,包括台大急診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在內的數百位大學教授,因研究費核銷問題被控貪汙都將解套,但仔細看修正條文,卻有疏漏。
新條文規定,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的研究計畫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
其中,適用對象「各大專院校職員」,依大學法第十五條、大學法第四章規定,「大學教師」不能解釋為「職員」;另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二條規定,學術研究機構指的是大學以外的學術研究單位,公立的如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中華經濟研究院,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當然不包含大專院校教授。
【2013/06/04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