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哄「願當女友」 女智逃狼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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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下藥 被擄3天當性奴

 
遭囚機警脫困過程
【石永軒╱新北報導】北市一名20歲的餐廳女服務生,月前結識男同事後墜入情網,但兩人交往1個月後,她發現男友吸毒及交友複雜而提分手;未料對方不甘被甩,日前竟將她強押上車擄走,還以電擊棒恐嚇,並多次下藥迷姦求復合,她為求生存,忍辱假意配合,還開口安撫:「我願意再當你女友!」對方聽聞大悅而歸還手機,她才得以2度撥打電話求助獲救,結束長達3天的屈辱囚禁,並將惡狼繩之以法。

警方調查,涉嫌囚禁逼姦的惡狼(31歲,有毒品及竊盜前科)為某北市餐廳廚房學徒,負責洗碗工作,他見擔任服務生的被害女同事(20歲)長髮、身材火辣,展開熱烈追求。 

要求返家拿衣物

雙方在1個月前交往,但卻遭女方察覺用毒習慣要求分手,未料他竟在19日開車前往被害女子住家,將其強行擄上車,帶往汽車旅館及其住處,以電擊棒威嚇和下藥性侵囚禁。
被害女子眼見已無法逃脫,為求自保不激烈抵抗,還主動開口安撫:「我可以再當你的女友啊!」惡狼以為「做愛策略」讓女友回心轉意,歡心之餘主動歸還手機,女子得以趁隙打電話向遠在台中母親求救、其父獲悉也趕往轄區派出所報案,但警方獲報回撥,被害女子因惡狼在旁監控,支吾回答,未能及時獲救。
期間,被害女子為求脫逃機會,遭惡狼性侵身心飽受折磨,但見對方得逞後心情愉悅,連忙開口要求:「可以帶我回家拿換洗衣物嗎?」惡狼帶她回家拿衣物離開時,被害女父親卻晚一步返家,僅瞄到惡狼車牌卻記錯,導致警方追蹤困難。 

為保命別硬碰硬

幸她遭囚第3天,惡狼欲買毒品,她趁毒販登門空檔,從其住處奔下樓打電話向父親求救,警方趕往囚禁地點救出被害女子及逮到惡狼,現場還搜出毒品,訊後將惡狼依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辦。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協會理事長、精神科醫師李光輝指出,部分男性有分手迷思,誤以為是性能力不佳遭拋棄,以為可靠性能力挽回,不知愛是看感覺非靠性能力。
李光輝表示,若採取激烈手段,不但觸法更無助於挽回感情,「該名被害女性忍辱,得以保全性命是權宜之計,呼籲有機會仍須脫逃,但遇生命威脅,性命重於貞操,仍別硬碰硬。」 

凌虐最重囚7年

律師張建銘指出,恐怖情人對被害女子下藥迷姦的凌虐行徑,已涉嫌觸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恐面臨7年起上有期徒刑,另恐怖情人將被害女子囚禁剝奪行動自由,也構成妨害自由罪嫌,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強暴侵犯自保之道

◆權力型強暴犯
侵犯帶有企圖與目的,過程中會問:「你覺得我帥嗎」、「你覺得我好不好」等語。
◎採取虛與委蛇方式脫困:
.騙對方一起購買保險套、啤酒助興,降低對方戒心。
.主動開口去更好發生性關係地點,藉機規劃逃脫空間。
.將自身弄得很髒或充滿臭味,降低對方慾念。
.以「我知道你很想」好言安撫,再祭出患愛滋或身體有病等理由避免遭侵犯,若無法避免,至少對方會戴保險套。
◆憤怒型強暴犯
處於憤怒高漲情緒、甚至在過程中伴隨毆打行為
.對方已有傷害行為,勿激烈抵抗,先配合以免遭對方失手打死,保全生命為重。
資料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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