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看見綠光…買到凶宅 判賣方退1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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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3日 上午4:23
〔自由時報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市一戶人家以一千二百萬元向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買了一間庭園式別墅,住了兩年半,因多次看到移動的綠色光體,心生害怕導致無法入眠,打聽得知買到凶宅,憤而提告要求減價三百六十萬元,法官認為凶宅屬物品瑕疵,在契約成立時應告知,判決原告勝訴,福音會應給付一百八十萬元價金。
買下凶宅的原告屋主表示,民國九十八年以一千二百萬元購買後,去年八月初多次看到會移動的綠色光體,心生恐懼且因此失眠,向鄰居詢問才知道,民國七十四年底,原董姓屋主凌晨被潛入的竊賊驚醒,與竊賊扭打而被刺死,買到的是凶宅,氣得提告要求減價三百六十萬元。
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指出,該屋是民國七十七年購入做為外國宣教士住所,加拿大籍牧師使用十六年都平安無事,後來雖得知是凶宅,因不忌諱,時間一久也忘了,也未向前賣家求償。福音會總會並表示,是否因兇殺案而成凶宅,因人而異,而且時間已過了二十六年,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都可去除心理不安,很難因此導致房屋價值、效用等減損。 法官認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屬於凶宅,社會大眾仍有畏懼心理,也會影響房地產交易價格,而這屬於瑕疵應在契約成立時通知,因此判原告勝訴,並依估價師鑑定扣除減損十五%金額,被告應給付一百八十萬元。
原告屋主昨表示,承租時都不知情,等買完住了兩年多才知道,他說:「如果是你傷害大不大?」至於對法官判決的減價金額是否接受,他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文,還不清楚。
研究命理、八字二十餘年的嘉義城隍廟董事長葉源助表示,在道教中,若屋內有謀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可透過親友、家人超渡祭拜,將魂魄請回祭拜,讓魂魄離開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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