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11歲與16歲嘿咻 母撞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2/34198468

女童疼痛喊「不要弄」男友未停 挨告
2012年05月02日  

與小六女友發生性關係的少年,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翻攝畫面
【鮮明╱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小六女童前天趁家中沒人,帶十六歲男友回家偷嘗禁果,女童中途喊:「很痛,不要弄了。」但少年並未停止,此時女童母親突然返家,撞見兩人裸躺床上,大怒通知對方家長,男方家長有意和解,但女童母親堅持要給對方警惕,報警提告。少男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少年法庭。

警方調查,這對小情侶都出身正常家庭,少年較叛逆、愛玩,高一讀沒多久就休學,未滿十二歲的女童則較為早熟。據兩人說法,他們是一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成為男女朋友。
前天下午,女童在學校附近巧遇男友,男友先帶她去麵攤吃麵,得知女友家中沒人,遂陪她一起回家;少男起先在房間打電腦,女童躺在床上看電視,沒多久,少男就爬上床躺在女童旁邊對她親吻、愛撫,並進一步發生性行為。

欲給警惕堅持報警
做了約四、五分鐘,女童突喊:「很痛,不要弄了。」但少年並未停止,性行為仍持續一、兩分鐘。此時女童母親突然返家,撞見兩人全裸躺在床上,勃然大怒,當場打電話通知對方家長。男方家長雖有意和解,但女童母親氣不過,欲給對方一個警惕,堅持報警提告。
少年警訊時供稱當時「情不自禁」,交往以來第一次與女友發生性關係。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少年移送。

依法可減輕或免刑
律師林瓊嘉表示,《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少男未滿十八歲,適用所謂「兩小無猜條款」,依法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但少男已滿十六歲,僅女方有權對男方提告,男方則無從告起。

須視是否有違意願
至於女方中途喊痛要求停止而男方未理會,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林瓊嘉說:「法律講的是有無違反意願,而非考驗性能力。」一開始女方未反對性行為,中途喊痛而男方沒有停止,男方雖然可能違反女方意願,但仍須從當時的狀況做綜合判斷。

報你知
「兩小無猜條款」
律師林瓊嘉表示,一九九九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將性侵改為公訴罪,但為免未成年男女因合意性交偷嘗禁果觸法,給他們一個和解撤回告訴的機會,定下第二二七條之一及二二九條之一的例外條款,也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一般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