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性侵班花 大學生遭求處交付保護管束

某大學生鍾佳和虛情假意將班花女同學騙到手,並帶上床發生性行為後,變本加厲逼
她就範,最後為了報復女方不順從,還將2人「性史」,全盤告知她男友,22日高雄地
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並求處交付保護管束及書寫悔過書、服義務勞動及
接受法治教等處分。

起訴書指出,家住屏東市的鍾佳和(21歲),於就讀大學2年級時,明知其班花女同學,
已經名花有主,但仍是死纏追求,並於94年10月中旬起,分別在女同學高雄縣鳳山住
處及其屏東市家中,要求女同學和他發生性行為,並保證只有「這一次」及不會告知
任何人。

當時該名女大學生,因拗不過鍾某苦苦哀求,一時心軟,就與他發生3次性行為,後因
鍾某多次食言,再三要求做愛,造成該女大學生不堪其擾厭惡,就與鍾某保持距離。

不料鍾某仍不死心,於95年4月間,利用到苗栗縣三義鄉繳交選修課程採訪報告,借住
台中縣其同學家中機會,侵入其女同學房間,強行對她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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