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酒醉摸少女胸 老翁判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05/5/2kare.html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5日電)1名61歲的老翁酒後在台北市西門町摸少女胸部3到5秒鐘,被控猥褻。但法院認為,老翁當時酒醉,無法自主行動,缺乏妨害性自主的主觀犯意,判決老翁無罪。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被告去年9月間酒後在西門町時,被控伸手摸少女胸部,且手部靜止不動約3到5秒鐘,還強拉少女肩膀不讓她離去,少女憤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傳喚相關證人,證人表示案發當時,看到老翁手摸少女胸部,但老翁似乎酒醉,步伐不穩,需攙扶著路樹行走,摸完少女胸部後還當街胡言亂語,對著路人暴露下體,舉止怪異。

法官調閱被告當時被帶回警局的酒測記錄,發現被告確實酒醉。法官審酌被告當時精神狀況,認為他酒醉無法自主行動,伸手摸少女胸部時,難以認定被告具有滿足自己性慾、以不法腕力妨害少女性自主的主觀犯意,判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爛醉扶樹而行 碰觸女子胸部 當成樹?摸乳五秒未撫揉 醉翁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06/4/2kbqs.html

六十一歲的韓姓男子,酒後被控撫摸一名女子胸部三、五秒,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韓是因酒醉攙扶路樹而行,才不小心碰觸到女子胸部;且老翁觸胸當時手部是靜止不動,沒有撫揉動作,在欠缺滿足性慾的舉動下,沒有主觀犯意,判無罪。

這件少見摸胸判無罪案例,主要關鍵在於合議庭認定猥褻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要有其他色慾有關的舉動,藉此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如果只是靜止不動且時間短暫,就不符法律處罰的要件。

去年九月七日晚上,韓姓男子酒後行經萬華漢中街附近,見一名十八歲女子迎面走來,當街用手撫摸被害人左胸部,還強拉少女左肩,不讓對方離去;檢方認定韓男涉及強制猥褻和妨害自由,將他起訴。

北院審理時被害人證稱,韓當街襲胸大約三到五秒,當時韓的手是靜止不動,且胡言亂語,不讓她離開。許姓目擊證人則說,韓是扶著樹走來;凌姓證人則證稱,韓當時說一些奇怪的話,還對他露鳥,當眾把生殖器掏出來。

合議庭認為,回溯案發當時,韓酒精濃度達為一到一點一二五毫克,從證人的供述,可知韓行為違常,明顯達到爛醉的程度。且韓碰觸胸部時,手部靜止不動,沒有撫揉的動作,且時間短暫,在沒有其他滿足性慾的舉動下,認定並主無猥褻的主觀犯意,依法判他無罪。韓另涉妨害自由,因雙方已和解,且原告撤回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